案例:严某,男,43岁,2012年 7月 4日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严某在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一栏填写“本人”,在“受益人”一栏填写“妻子张某”。 2016年3月11日,严某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严重车祸,当场死亡。之后,在保险公司准备理赔时,张某与严某的父母就谁有权领取定期死亡保险金发生了争执。原来,严某在2014年7月已与张某离婚,二人并未育有子女。
张某以受益人写明其姓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付。而严某的父母又坚称二人已离婚,保险金不能赔付给张某。那么,到底该由谁领取死亡保险金呢?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受益人的确定。由于“妻子”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存续息息相关。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妻子”这一概念指向的对象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受益人的确定产生纠纷。针对这种情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统一规范。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本案中,严某在购买保险时明确受益人为妻子张某,但事故发生时,二人已离婚,因此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本案最终应由严某的父母领取死亡保险金。 麻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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