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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 劝阻吸烟者无过错不需担责赔钱

来源:南宁晚报 2018-01-24 06:27   https://www.yybnet.net/

事发当时的电梯监控视频截图

新华社郑州1月23日电 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单艳伟处了解到,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郑州的杨先生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人不要抽烟后,二人产生争执,老人情绪激动致心脏病发离世。后老人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后死者家属再次上诉。2017年11月1日,二审于郑州中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开庭,未当庭宣判。

2018年1月23日,二审于郑州中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称,本案中杨先生对死者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由田女士承担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用,并称此判为终审判决。

法院解释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先生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生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先生补偿死者家属田女士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后,杨先生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直接改判。

当事人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单艳伟说,“我觉得这次的判决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信号,法律是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劝止社会不文明行为的,即使有的过程中没法律上的过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捐给死者家属1万元

23日,记者联系上当事人杨先生。他表示,上午参加了开庭宣判的过程,自己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杨先生曾透露,这个案子对他的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影响,背上了一定的思想包袱。二审宣判之后,他总算是脱掉了这个负担,生活可以重归正常。

另一方面,杨先生也直言,虽然通过法院审判最终为自己正名,但这并不是一件高兴的事,毕竟事件另一方当事人过世了,他本人还是对死者家属感到惋惜和同情。

虽然这次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杨先生还是决定给死者家属捐赠1万元钱。对这笔钱,杨先生说,一审时承诺过对他们家属有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虽然二审撤销了补偿款的判决,但他觉得人还是得言出必行,说到做到。目前这1万元钱杨先生已经交给了代理律师单艳伟,由她交给法院转交。

最后,杨先生说:这件事是一个意外,对一些不文明不健康的公共行为,大家都应该提醒和劝导。不仅仅是我一个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要提醒。

据《扬子晚报》《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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