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见今日本报A16版)
二审判决结果无疑更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劝阻不文明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并且,《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中也有“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的规定。当然,一审法院也认定老人死亡与杨先生劝烟无必然因果关系,但一审法院又认为,毕竟结果发生了,依据公平原则,杨先生应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但这样的“公平”,不论是于无过错的杨先生,还是公共利益,都过于沉重了。
这个问题上的公共利益,是说公共场合吸烟侵害公共利益,劝烟行为符合公共利益,而被劝者的死亡属于意外。事发后,有人总结教训认为,对待老人,不管是劝说还是批评,都要注意方式。这种说法是对的,因为老人大多患有这样那样的疾病,但注意“方式”,不能“淡化”过程——该劝阻时还是要站出来。
现实中,对待不文明行为,一些人往往奉行“相安无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做人原则。也正因为“老好人”多,而像杨帆这样“爱管闲事”的人太少,类似电梯中吸烟等不文明行为,才被不文明的人视为家常便饭;偶尔忽然有人站出来制止、与之争辩,反而被视为另类。于是,一点小事往往引发一场“大动干戈”的激烈争吵。按理说,争吵也是辨理的过程,真理都是越辩越明。但如果辨理之前必须要了解对方有无心脏病;如果因为争吵导致意外,制止不文明行为的“好事之人”会摊上官司、面临赔偿……无异于在教育人们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好人”原则。
各级法院、每一位法官都必须严肃面对每一起司法个案,绝对不能以和谐为“挡箭牌”而做出“和稀泥”式、“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判决,让有意维护社会公德的人望而却步。
对这场“劝烟悲剧”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带给我们个体的启示,则是人人都应注意自己行为的文明,尊重他人权益,少做不做妨碍公共利益的行为,正确对待他人的善意提醒、合理规劝及批评;这样才是减少公共场所中的不愉快、避免发生类似悲剧的正确做法。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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