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法制日报》1月24日报道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一审劝烟者酌定赔偿1.5万元
段某某去世后,其家人当天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段某某的死亡并非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
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劝阻者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2017年11月1日,此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辩论围绕杨某的劝阻是否与段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展开。庭审后,未当庭宣判。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合法正当行为理应支持
针对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郑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说,合法正当行为理应支持。
这位负责人说,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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