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中关键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心存顾虑,咋办?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启用隐蔽作证系统,打消关键证人出庭顾虑,此案当庭宣判,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隐蔽作证是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内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方法,是以直接言词原则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隐蔽作证实现既能出庭作证又能隐像变声,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切实保护证人隐私,消除证人顾虑。
那么隐蔽作证如何实施?我们一起走进庭审,看看隐蔽作证的威力。
地铁扒手终落法网嚣张抵赖
2017年某天,被告人谢某在轨道交通二号线某车站的站台上伺机寻找着作案目标,借助车辆到站时大量客流人潮的掩护,谢某趁被害人着急赶车不备之际,从被害人背于身后的双肩包内窃得手机一部,价值5000余元,后谢某在企图逃跑时被民警抓获。
归案后,谢某拒不承认盗窃事实。
隐蔽作证当庭对质哑口无言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上铁法院依法通知了该案目击证人潘某某,潘某某担心隐私泄露,受到打击报复,不愿出庭。结案陷入困局。该院采取隐蔽作证方法,终于让关键证人潘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在证人室作证,通过隐蔽作证系统,将证人面部和声线进行技术处理,让当事人无法识别证人特征”,这是此案隐蔽作证环节的实施场景。
作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及被告人通过视频,围绕案件关键细节展开充分的发问,并对相关联证据一一质证,“两个空间,同一场景”的 “隔空对质”,被告人最终当庭认罪服判。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原题为《【以案说法】隔空对质!上铁法院启用隐蔽作证系统,被告人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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