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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出租车承包关系中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8-03-16 17:55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2011年10月21日,苏某被陈某驾驶的出租车(该车挂靠于某公共汽车公司)撞倒致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陈某驾驶的涉案出租车所有权人系焦某,焦某与陈某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将涉案出租车租赁给陈某进行营运,租赁期一年。苏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焦某、某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分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肇事出租车的所有权人焦某对涉案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租赁焦某的出租车用于营运,二人虽系承包关系,但事故发生时,该出租车由陈某控制并驾驶,符合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因原告未举证证实焦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焦某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焦某与陈某名为租赁,实为承包关系,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 租赁、 借用等情形”,不适用该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事故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肇事出租车所有人焦某作为挂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出租车承包关系中发包人(所有人)对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争议的关键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以及《道交事故赔偿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对于本案,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司法实践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为依据,基本确立了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侵权责任法》对其加以吸收,其中第四十九条即为例证。该条规定将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是因为肇事时机动车使用人实际控制着机动车的运行,直接享受机动车运行本身所带来的利益,包括便利或享受等,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等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其对机动车享有所有权而取得的利益,非因机动车运行本身所得。本案中,焦某虽系出租车所有权人,但其将出租车租赁给陈某后,非直接驾驶车辆获取运行而带来的利益,其获取的租赁费不属于运行利益,而是出租车本身的利益。

其次,《道交事故赔偿解释》发布之前,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仅有(2001)民一他字第 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获取利益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之后,最高法院虽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指导,但对于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各地做法极不统一,处理方式多达数种: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承担适当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等。笔者认为,《道交事故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主要解决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中“挂靠人”不能简单理解为“机动车所有人”,该规定是以挂靠人即挂靠机动车的车主同时也是机动车使用人为规范模型的。故肇事机动车挂靠情形下,如果存在因租赁、借用等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否则,《道交事故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便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相矛盾。

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对于机动车承包关系中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承担,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而机动车承包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故机动车承包关系中的所有人(发包人)是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理应适用该条规定,即无过错则无责任。该条规定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未对驾驶人员不具有相应驾驶资质、具有不适合驾驶的情形等进行合理审查、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本案中,经事故认定,陈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焦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王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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