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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小知识第二讲

来源:齐鲁晚报 2018-04-25 02:13   https://www.yybnet.net/

3什么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

职业健康权是指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能够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职业病,并得到尽早的治疗。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所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如实告知相关内容。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有权知道所从事岗位存在或产生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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