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什么样的物业应交存维修资金?
答: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上述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五、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下同)、非住宅带电梯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标准交存;不带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交存。
(二)住宅小区内具有单一产权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的住宅、非住宅由业主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四)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照本条相应标准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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