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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被告人莫焕晶获死刑 受害者家属林生斌:这个结果是预料到的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8-06-05 03:06   https://www.yybnet.net/

维持原判受害者家属林生斌:这个结果是预料到的 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被告人莫焕晶获死刑。

宣判现场。

“保姆放火案”当事消防员接受央视采访,还原救援过程

6月4日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检察员到庭参加宣判。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与旁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焕晶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

莫焕晶对其所犯盗窃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莫焕晶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2018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当日近9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莫焕晶自首是否成立、物业消防缺陷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处死刑是否适当等核心问题进行辩论。

焦点关注

莫焕晶放火罪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刑事裁定书上这样说

关于莫焕晶自首是否成立、物业消防缺陷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刑事责任等核心问题,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浙刑终82号》,关于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和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判分析如下:

关于莫焕晶有无放火的主观故意

评判分析:首先,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其次,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放火预谋。再次,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其点火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第四,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现场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该处即被烧毁的靠阳台一侧沙发、靠主卧一侧窗帘的位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而按照莫焕晶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书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的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故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后果的发生是否系过失

评判分析:本案中,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小贞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比朱小贞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莫焕晶放火罪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评判分析:莫焕晶虽然在火灾发生后按照被害人朱小贞的要求拨打119报警,但其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并非主动承认自己放火犯罪事实。且在莫焕晶报警前,被害人朱小贞本人及相关群众已多次报警,故原判认定莫焕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适当。虽然莫焕晶逃至室外到起火建筑楼下没有离开,但在案证人证言反映,莫焕晶在他人询问起火情况时,并未向他人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亦未交代放火行为,故其虽于案发后在现场楼下等候,但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不属于在现场等候投案。另外,公安民警系在询问莫焕晶过程中,发现其神情紧张,经同意并亲自输入手势密码后才查阅其案发前使用手机的情况,在其使用的手机内发现搜索、浏览有关火灾、打火机自燃等网页内容记录的情况下,确认其有实施放火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于当日12时40分对其刑事传唤。莫焕晶系在民警对其讯问时,连续提示其案发前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查看莫焕晶手机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鉴于莫焕晶能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关于物业管理存在的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刑责

评判分析: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根据前述关于本案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浓烟陷入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况的分析,本案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4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家属访谈/

受害者家属林生斌:终于等到想要的结果

“终于等到了想要的结果,接下去会和律师商量关于该案民事方面的内容。”庭审结束后,穿黑色上衣、戴墨镜的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害人林生斌告诉媒体记者。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该户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遇难,保姆莫焕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当时不在家。当天,警方调查明确火灾为放火案,莫焕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6月4日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结果是预料到的,我终于等到了想要的结果。”庭审结束后,林生斌表示:“案件的民事部分刚立案,具体情况还要和律师再讨论。”

5月下旬,林生斌等三人诉九被告生命权纠纷民事案件被杭州市中院受理,被告包括“蓝色钱江公寓”物业服务公司,介绍莫焕晶来林家的中介公司,以及涉事小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负责设计、监理、提供消防设备的机构等。据该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杰介绍,三人共向九被告索赔1.3亿元。

人物访谈

“保姆放火案”当事消防员

还原救援过程:接处警符合相关要求

日前,央视对参加杭州“保姆放火案”救援的消防员及参与此次事故调查的杭州消防支队参谋长进行了专访,还原了从接警开始的整个救援过程。杭州消防支队参谋长陈骏华说:“2017年6月22日接到第一个电话,应该是5点04分50秒左右。因为这个蓝色钱江小区在钱塘江旁边,江对面的渔民通过电话报警,他说看了江对面可能有20层楼的高楼,有着火,他和接警员大概沟通了一分多钟。”

陈骏华说,就在第一个报警电话还没有接完的时候,第二个报警电话就打了进来,这个报警电话是女主人朱小贞打来的。

据杭州消防支队参谋长陈骏华回忆,2号接警员在大概是5点05分,具体是55秒左右吧,接到了朱小贞的报警。讲接警时间是30多秒,她描述了她是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

陈骏华说,在朱小贞报警后,紧接着又有一名路人报警,在连续三个报警电话后,消防指挥中心确认着火地址,并指令距离着火现场最近的杭州消防支队近江中队赶赴事故现场。

杭州消防支队近江中队中队长吴锋说:“我们是5点07分左右接到的指令,然后到达灾害现场。我们4辆车,16个人。吴锋是当天参与救援的首车指挥员,也是第一批到达的消防员。根据小区监控显示,当日5点11分16秒左右他们到达蓝色钱江小区正门,一名保安上前告知消防人员正门无法通行,需要到另一侧门才能进入。吴锋回忆:“到那个通道口的时候,我发现前面是绿化,还有一个铁门锁着。这个时候我们已经看到着火建筑楼层有明火冒出,在翻滚,然后浓烟冒出来,楼上有东西往下掉。这个时候我就命令车上的人员跟我一起下车,带上装备,由班长破拆铁门,然后到达着火建筑底部。

近江中队自接警到抵达着火小区正门共耗时三分多钟。参与此次火灾事故救援调查的杭州消防支队参谋长陈骏华表示,此次救援,从接警到出警,符合消防救援有关规定,不存在出警慢、延误救援的情况。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央视、澎湃新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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