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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

来源:大江晚报 2018-07-12 01:55   https://www.yybnet.net/

2015年12月,陈某与妻子李某因借款60万元未按期偿还被债权人杨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杨某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查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陈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妻子李某及子女共获得死亡赔偿金70万元。申请执行人杨某要求执行该笔死亡赔偿金中李某可分得的35万元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李某及子女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李某作为70万元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之一,70万元赔偿金中有其可获得部分,其获得的部分可按其个人财产处理,在李某与其子女分割完毕后,可就李某得到的数额进行执行,因此李某及其子女所提异议没有法律依据,遂裁定予以驳回。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中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的关键点在于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

首先,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在受害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而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系陈某妻子李某及其子女。

本案中,陈某妻子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与同顺序的其子女共同获得该笔7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某获得的部分死亡赔偿金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可用于杨某借贷案件执行,因此法院对李某及其子女所提异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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