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据7月9日《澎湃新闻》)
父母是老赖,子女连书也无法读,连学校也进不了?这显然是错误的,也有以讹传讹的嫌疑,任何孩子均享有受教育权,但父母是老赖,子女不得录取高收费学校却并无不妥。这恰恰是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对老赖的有力惩罚。
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学校在当地是“贵族学校”,是民办学校,收费相当高。如果这边老赖欠钱不还,那边却是送孩子去收费昂贵的学校就读,这显然不妥,被欠钱的人也是无法接受的。很多人认为,父母是老赖,不该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这其实产生了误解,这并没有剥夺老赖子女的正当的受教育权,而是无法就读高收费的学校,公办学校并不在限制之列。换言之,即便是就读了高收费学校,也可以转学到公办学校,可以继续就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七款则是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因此,桃城区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并没有错,相反,这是法律所赋予的,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老赖子女不得录取高收费学校”之所以会引起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人误解了老赖子女被剥夺受教育权,却没有注意到是不能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另一方面是误认为这是实施“连坐”政策,这么想,也是错误的。子女在学校就读,其经济来源就来自父母。而父母是老赖,自然不能将别人的钱用来送自己的儿女到高收费学校就读,这不符合情理,也无法让人接受。
禁止老赖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有利于敦促老赖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毕竟在家长失信的情况下,孩子可能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勒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势必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如果老赖真的是为子女着想,自然不能当老赖家长,应该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做子女的诚信榜样,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
“老赖子女不得录取高收费学校”并无不妥,这也是让老赖还钱的有力举措,值得肯定,更不该被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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