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来电:2008年,我在父母的资助下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在西外购买了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贷2000多元,这套房子只登记了我一个人的名字。2012年,我结婚了,婚后和老婆共同还贷,并于2016年偿还全部贷款。可前段时间,我和老婆协议离婚,对这套房子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存在争议,因为房子增值了,按现在的市价算已增值近100万元。我们该怎么算呢?
律师解析:按相关法律规定,康先生的这套住房产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康先生享有所有权,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是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康先生离婚时应当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与当前房价增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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