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洋
问:李强与陈芳(均为化名)结为夫妻后,自愿签订了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应互敬互爱,如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出轨的一方赔偿另一方50万元。几年后,李强出轨。请问:李强与陈芳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陈芳可否就此忠诚协议要求李强赔偿?
答:李强与陈芳签订的忠诚协议系双方自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忠诚协议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具体化。
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忠诚协议。 《婚姻法》中有赔偿的规定,该法第46条明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婚姻法》规定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4种情形,即必须达到重婚或者同居的严重程度,而一般的偶发出轨性行为、精神出轨行为等不在此列。对于违反《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赔偿责任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本案中李强与陈芳约定的忠诚协议有效,陈芳可以要求李强就其违反忠诚协议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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