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辣点评
□湖北路可玫
7月20日,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原引黄石市纪委监委消息:黄石市交通运输局正县级干部、阳新县委原书记童金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悉,2016年5月,童金波就曾因迟报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违反组织纪律被免职。半年后,童金波复出,改任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据《湖北日报》7月23日报道)
干部复出又被双开,当事人自然应当反思,但仅有当事人反思还不够,相关主管和监察部门也应当反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可见,童金波在被免职后,半年后就复出,并调到上一级政府部门担任领导,明显与法规不符。这可以说是“带病提拔”,主管部门难道不值得反思?
既然被免职了,被免职者就应当好好反思,从严要求自己,改造自己。否则就达不到被免职的目的。过早的复出、提拔,其实就是对被免职者的放纵与鼓励,不利于反思改进。所以,党员干部复出不能玩“过家家”,更不能搞“闪电复出”。说穿了,就是一种假问责,忽悠群众,既影响了问责制度的威信,又丧失了政府公信力,还怂恿了被免职者堕落。
因此,必须建立党员干部复出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严惩“带病提拔”“带病复出”。否则,恐怕还会不断涌现“问责秀”和“闪电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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