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发生法院没有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欠款讨回的情况,就是 “执行难”。但事实上,这种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当执行法官穷尽财产查找手段仍未找到财产线索,或出现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公司破产等情况时,这种情况不能称作“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昨日,针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市南法院发布了详细解读。根据法律规定,即便确实存在“执行不能”情况,法院也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案例:
家庭贫困无力偿还医疗费
吴某因事故受伤被送至当地某医院救治,但未支付医疗服务费用。该医院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给付该医院医疗费2.9万余元。因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故医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到吴某所在村和其家中走访调查,查明吴某单身,系村贫困户,长期接受政府帮扶,且事故发生后卧床行动不便,不具备履行能力。
在另一个案件中,赵某给任某提供劳务,任某拖欠赵某劳务费,经催要无果,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任某支付赵某劳务费28万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方调查发现,任某在金融机构无任何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发现任某涉及多个债务纠纷,均没有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任某财产核查后,确认任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固定收入,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之后,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解读:
“执行难”“执行不能”要分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二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无清偿能力;三是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类案件,被执行人以高利息为诱饵从投资人处骗取资金,在投资人起诉前将资金挥霍、转移,等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所剩无几,且存在多轮查封,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而“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执行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提醒:
“执行不能”应该如何防范
市南法院执行法官介绍,针对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意味着本案就完全结束,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与此同时,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如何防范“执行不能”,执行法官介绍,首先,在诉前、诉中可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其次,主动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曹榕飞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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