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季轩
【模拟案例】D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队长雷某,中共党员,2018年1月5日晚雷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7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雷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记过处分。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纪律先生”如是说】我们在《“纪律先生”在身边》第二期就发布了《醉酒驾车被判处刑罚应如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重点对醉驾应受什么样的党政纪处分进行了解读。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后,很多人认识到了其严重的法律后果,敢于以身试法的少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仍然有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酒量大,少喝一点没关系,不影响开车。只知道醉驾是犯罪行为,没有意识到酒驾也是违法行为!违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还有一个模糊认识需要厘清,酒驾不单单指酒后驾驶汽车,也包括开摩托车。如果是党员、公职人员,酒后驾车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就是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让党员干部自觉砥砺修养,拉高标杆,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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