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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昆山“砍人反被杀”案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来源:沂蒙晚报 2018-08-31 12:23   https://www.yybnet.net/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致一死一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被控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刀落地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刘跑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记者注意到,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司法界和法学界持有不同观点。

有律师认为,于某某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此举属正当防卫。

男子被夺刀后遭追砍7刀

事发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昆山市一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宝马轿车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一辆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宝马车上先后有三个人下车与白衣骑车男子理论。

一名目击者告诉记者,双方扭打了一会儿,骑车男子未有太大的反击。

视频显示,约两分钟后,一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从车内取出一把刀冲向骑车男,多次作出挥刀动作,并和骑车男子发生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刀掉在地上,被白衣骑车男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灰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其倒地。灰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又朝其砍了三刀。灰衣男子起身跑开,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另有现场图片显示,灰衣男子浑身是血,侧身躺在路边的草地上。上述目击者说,当时灰衣男子还大喊了几声救命,之后,骑车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接着警察到来。

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公安局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起刑事案件凶器为刀具。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正当防卫说

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罗翔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结合整个事件来看,于某某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他指出,刘某某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在另一个细节中,刘某某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回到车里取刀的行为,于某某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刘某某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危险性来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刘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扑,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防卫过当说

逼退对方后仍追砍

网络上也有大量不同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时,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这能证明刘某某至少无意伤害于某某性命。这也是于某某后期还能抢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本案的关键信息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比如导致刘某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如果综合考量,于某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延展

死者信息被大量挖掘

这段持续2分43秒的视频迅速在网络传播,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也被大量传播。其中,死者刘某某被指“劣迹斑斑”。

19岁时,刘某某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四年六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某某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某某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个月。

2009年5月,刘某某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某某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某某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至于嫌疑人于某某,记者了解到,其是当地一家宴会中心的工程部经理。据于某某的同事透露,去年11月宴会中心开店以来,于某某就在这里工作,“他非常勤劳”。一般情况下,于某某早上八点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小时,而且经常加班到晚上九、十点。该同事表示,对于网传于家中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律师

关键细节查明至关重要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钱列阳说:“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刑法专家

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责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骑车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这个案件中,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综合《新京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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