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一则“阿里员工租住自如公寓后罹患白血病去世”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在租住自如公寓近两月后,王某被诊断出罹患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王某家属在其病逝后委托某第三方机构对该套公寓室内空气进行了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王某家属据此质疑,王某罹患白血病与公寓甲醛超标存在关联。目前,王某家属已将自如起诉至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
尽管王某家属针对自如启动了诉讼程序,但诉讼结果不容乐观。9月1日,有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10起涉及居住、办公场所因有害物质超标起诉装修、出租方的判例——原告全部败诉,法院对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与身体健康的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均存在难题。显然,王某家属也难以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王某的患病与自如公寓的室内空气污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难以让法院支持他们的诉求。
白血病、癌症等疾病的发病原因包括生物、物理、化学、遗传及其他血液病发展等多种因素,具有复杂性,科学界对于白血病的病因甚至还在探究过程中。而每一起空气污染案例中的当事人体质、空气污染物类型、污染指数、疾病类型、发病周期等又不同,无论是医学界,还是鉴定界,均不能给出某一人的白血病等疾病系室内空气污染所致的绝对结论,只能结合甲醛、苯超标等室内空气污染状况和患病状况推论污染有致病的嫌疑,或者有致病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让租客一方提供污染致病的证据,必然使租客一方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不妨从消费权的角度来考量自如等中介出租“污染房”的侵权问题。自如等中介属于经营者,提供的是租房服务,租客属于消费者,租客和出租方之间是消费关系。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与消费者的安全权相对应,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消费者租“没毒的房子”是一种消费安全权,中介经营者也有提供“没毒的房子”的法律义务。如果经营者提供了室内污染超标的房子,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在中介经营者与租客签订租房合同时,应当向租客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权威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并约定有关室内环境污染的责任,双方也可在租户入住之初安排检测机构在租户的见证下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污染指数超标问题,租户可以解除合同,中介经营者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一旦租户在入住之后患上某种可能与甲醛、苯等污染物超标有关的疾病,出租经营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患病与污染之间没有关系,如不能证明,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也规定,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污染是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对此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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