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林红
有的因对损害国有资产收益拖欠行为勇于说“不”而受到错告;有的在执纪执法岗位 “得罪人”而被告;有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原则受到诬告……媒体近日报道,湖南省长沙市纪委监委对外通报7起典型案例,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此举充分体现了组织关怀的温暖,传递了为担当者担当的信号,有利于帮助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手放胆干事创业。
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正确行使举报权,有利于监督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现实是复杂的,极少数人没有正确行使举报权,甚至恶意行使举报权,比如“告黑状”“泼脏水”,往往给一些党员干部带来不小的困扰。
不实的举报带来的却是真实的影响。有的演变为“小道消息”,有的扩散成“流言蜚语”,有的转化为“社会舆论”……人们常说,流言可畏。对党员干部来说,“蒙冤受屈”带来的心理压力,不是一句“身正不怕影子斜”就能轻松化解的。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特殊情况下可能更糟。媒体报道中,有干部说:“过去,有的干部准备提拔,就有人写信告。一告,这个干部就放放吧,这一放就把人家给耽误了。 ”
某种程度上说,不实举报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像一把看不见的“软刀子”。不实举报一旦具有现实“威慑”,有的人就可能挟一己之私,以举报之名兴风作浪。 “明枪易躲,暗箭难防”,一些干部在干事创业中难免会有顾虑,该坚持的原则是不是要坚持?该触动的利益还要不要去触动?该处理的人能不能去处理?理所当然的事情都成了问题,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局部政治生态恶化,严重影响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
针对没有查实的举报,少数地方习惯于“暂存”或“挂起来”,对举报事项既不说有、也不说无,搞“模糊处理”。这么一来,便会落下“后遗症”,“如果没问题,怎么没人出来澄清”等说法满天飞,结果是许多人“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被不实举报的干部百口莫辩,“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由此而言,“模糊处理”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既挫伤了干部的积极性,又损害了组织的公信力。
举报是否属实,事关原则问题,决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必须旗帜鲜明、是非分明。面对不实举报,敢不敢站出来发声,是有没有担当精神的一块试金石。敢发声,一要有底气,问题查得清,结论下得准;二要树正气,有问题的干部不能放过,没问题的干部不能耽误。
一旦查明不实举报,有关部门应视情况分类处理,可以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负面影响。针对错告情形,需要做好思想工作,深化沟通交流,帮助干部正确面对。针对诬告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捏造事实、虚假告发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将诬告陷害行为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挂钩,纳入失信“黑名单”。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必将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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