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8月,张某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贾某。贾某在施工中不幸从搭建的管架上摔下,导致腰椎骨折,经过住院治疗后痊愈出院。张某在贾某住院治疗期间为其垫付各类住院费、医药费等共计6万余元。贾某要求张某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张某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须进行工伤赔偿。最终,经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补偿)贾某医疗费(不包括之前已给付)、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类费用合计人民币75000元。
专家点评:工伤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因此,贾某受伤并不属于工伤。本案双方主体之间无从属性,也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贾某提供劳务服务,张某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关系,应当进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综上所述,本案中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务关系,所以在处理时既可以走诉讼程序,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事宜无异议,仅对具体赔偿数额有争议,遂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专家提醒:在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是,两者在主体资格、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主体的待遇、报酬的性质、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
·赵晓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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