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捡起刘海龙掉落的刀反击。 视频截图
近期,江苏昆山成为了舆论的焦点。电动车主于海明在被刘海龙持刀威胁时,利用对方失手将刀掉落的机会,夺刀反击,致刘海龙死亡。记录下这段冲突的监控视频被传播至网络后,引发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最终,警方经侦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系针对刘海龙行凶行为的正当防卫,依法撤销案件。
于海明获释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得到无数点赞。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把握仍相对严格。记者通过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在被告人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100起案件中,北京法院最终对防卫行为予以认定的案件仅占7%。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能强求当事人在实施防卫时能作出完全理性的判断,司法机关需要综合现场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1背景
反杀案引发正当防卫讨论
江苏昆山反杀案,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在一夜之间成为了人人都在谈论的热词。
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认为刘海龙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且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认定于某的行为出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对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份通报一发布,就被网民疯狂转发,并得到无数点赞。京都律师事务所夏俊律师认为,这份撤案决定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规范指引,为我国司法界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标杆,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的结果是多种因素促成,而在过去几十年间,正当防卫制度看起来更像是一个“休眠条款”。
“确实,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把握比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表示,从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这个问题其实一直在实践中存在。
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倾向,在1997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将防卫行为的限度进行了放宽,不仅将损害限度从“不应有的损害”扩大为“重大损害”,还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防卫人不能太多苛求。刑法的这一修改是主张扩大防卫人的防卫权,避免防卫人畏首畏尾,伤害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2数据
法院认定防卫成立比例仅7%
即使从立法上进行了这样的价值倡导,现实仍然不令人满意。记者随机选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100份生效刑事判决,这100起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均主张其行为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但其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这7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已经考虑到了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并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聂素芳律师认为,虽然在辩护时,律师会尽量主张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这可能会导致相关案件中正当防卫被主张比例的升高,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裁判者对正当防卫行为的理解仍然倾向于限缩其适用。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互殴是较为常见的情形。被告人通常的辩护理由是,是对方率先动手自己才反击,应当构成正当防卫。而在上述百起案件中,有29起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互殴,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纠纷发生争吵,一吵就动手,对方跟着还手,这种情况很常见。”刘明祥教授表示,在互殴发生时,由于双方均抱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因此不能因为一方在互殴中后动手,就认定其为正当防卫。但如果一方放弃斗殴逃跑,或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对方仍然穷追猛打,这时就有可能出现防卫行为,需要裁判者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判断。
3观点
一定要别无选择,增加了维权成本
在讨论中,有人称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实践难度太高,甚至提出了“正当防卫只能靠跑”的观点。刘明祥教授认为,从立法角度看,世界各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都相对偏于原则,不能因此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缺陷。
夏俊律师也表示,当前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本身是合理的,在立法上设立相应标准也十分必要。但由于立法机关没有针对正当防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
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可能会对被告提出理性质疑,例如为什么不立刻报警或其他的救助手段,为什么要用刀反击没有持凶器的加害者……
“这可能是长期司法裁判中日积月累形成的误区,一定要防卫人别无选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聂素芳说,用理性第三人的视角去看待防卫人,要求他在被袭击时作出所谓的“最佳选择”,这对处在恐惧惊吓中的防卫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采用高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实际上是增加了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同时降低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刘明祥教授表示,在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考虑到了行为人在基于恐惧等原因,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防卫过当的结果,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刘明祥教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在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的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立足于事发现场的情况。在事后评价时,要从当事人的综合情况来考虑,不能强求其在紧急情况下一定要作出理性的判断。
刘明祥教授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帮助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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