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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晚上,房某醉酒后对妻子胡某破口大骂,并到厨房拿起菜刀冲她挥砍。过程中,其姐夫杨某劝架,房某持刀砍向杨某。杨某与房某撕打成一团,胡某急忙跑出去找人帮忙,等她再回到家的时候,发现房某浑身是血地倒在地上,已经死亡。杨某称,当时他情急之下摸到了客厅的水果刀,持刀反击捅伤了房某。
经鉴定,房某系被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52.7毫克。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但其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实施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但杨某的辩护人指出,房某存在重大过错,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构成犯罪。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杨某是为使本人及他人免受房某正在持续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判决杨某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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