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何认定是正当防卫?这里有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声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该案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当事人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其抢刀反击的行为在7秒内完成,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于海明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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