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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昆山警方的担当精神喝彩 □梁红玉

来源:淮河晨刊 2018-09-11 12:05   https://www.yybnet.net/

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已经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通报,认定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且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案件发生到结案不到5天,办案速度之快实属罕见,除了对昆山警方伸张正义点赞之外,一些人看到视频之后的判断也让人反思:很明显是正当防卫,如果这都不成立正当防卫,还有天理可言吗?还有人认为:很明显是防卫过当,而且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刘海龙开始一直是用刀背在砍于海明,于海明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每个人都是一副言辞凿凿、绝对正确的样子!

在移动网络自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眼见不一定为实,没有调查确实没有发言权。警方通过侦查发现,刘海龙使用的刀是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排除了刘海龙仅仅是吓唬于海明的可能。通过法医对刘海龙死亡原因鉴定,于海明第二次捡刀对刘海龙的追砍行为并不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于海明控制手机并交给警方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也非故意杀人,而是为了防止危险进一步升级,基于此,于海明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邪不压正”是指不正当的、不正派的压不倒正当的、正派的事物。善良的人们也始终相信,正义可以迟到,但从不会缺席。当正义得到伸张,人们才会欢呼雀跃。“无过错不退让”是在受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能为自身安全进行防卫甚至反击,以降低自身危险,以正义合法行为反击不法侵害行为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法律高调强势保护公民的合法行为,是对不法之徒的最大震慑,也是法治宣传和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最有效途径。

同时,这件事也反映出某些人对中国法制的进步极不自信,甚至熟视无睹。早在年初的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已经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仅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也由田女士承担。在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于海明后来的追砍行为缺乏正当性,加之刘海龙的死亡,在“死者为大”的习惯思维的影响下,于海明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无罪。让这些人大跌眼镜的是,昆山警方神速决断不仅让刑法中“无过当防卫权”这样的“僵尸条款”苏醒,也让不少法律人士为自己的主观臆断而反思。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公正与否,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知。故越是敏感、复杂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及裁判过程越不能迎合舆论。通过程序公开、透明让实体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个人认为该案由法院裁判方式结案效果可能会更好,如结果与民众期待一致最好不过,如果不一致,“铁案”则更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作为普通公民,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真心希望昆山警方的结论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得出,没有受到任何民意舆论、专家意见的干扰,这才是司法公正的本意。法律不强人所难,人们也不应强办案机关所难,昆山警方能够如此已确属不易。当昆山法官还在为由谁来审判、如何裁判犯难的时候,当全国网友都在激烈评论的时候,昆山警方的责任意识确实让人肃然起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上,我们有理由为昆山警方的担当精神喝彩,也真心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向他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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