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哪些不动产适用“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
根据本市实际,自建房、房改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完全产权房屋上市,买卖双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特别注意的是,交易不动产需已完成了物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买卖双方提起的转移登记申请方符合不动产登记受理条件。交易不动产未在先完成登记的,需先行申请,完成其物权登记后,买卖双方方能办理转移登记。购买二手房如拆迁安置房时,需了解出售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办理了物权登记,领取权属证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交易纠纷,存在物权取得风险。
2、什么时候“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完成?
登记的完成必须以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为登记生效条件。买卖双方提出申请以后,登记的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但未完成登录、记载手续,仍然未完成登记,在未进入登记簿之前,物权的法律效力还未产生,物权归属仍然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即卖方,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有权机关依然可查封不动产。因此,买卖双方在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之后,领取受理单仅仅只是完成登记部分程序,买方并未取得物权。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双方防范相应风险。
同时,因未记载登记簿,买卖双方可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登记完成后,物权已生效,此次转移登记申请将不能撤回。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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