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案例
小黄今年大学毕业后被一家烟草公司录用,岗位是烟草配送。在正式开始上班之前,该公司要求小黄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入职培训以及相关的专业课程,并要求其自行承担培训费2000元。该公司表示,体谅到小黄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这部分培训费用将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每月扣200元。小黄认为,“公司组织新入职员工培训,是为了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和创造效益,所产生的费用要员工来承担让人难以接受”。
那么,该公司收取岗前培训费是否合法?
说“法”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职工培训包括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
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可见,开展职业培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既然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就不能让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即使是劳动者辞职也无权追索这些培训费用。对此,《职业教育法》第28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29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20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显然,该公司将自己应承担的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是违法的,从小黄每月工资中扣除则是克扣工资的性质。劳动者遇到此类收费情况,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培训费或所扣工资。
企业安排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同样不能让员工承担培训费,但可以约定服务期。只有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按照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折算出应返还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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