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为了破解女教师扎堆生育的困局,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幼儿园出台“排队怀孕”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教师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教师“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这名女教师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0月24日《检察日报》)
随着二孩政策的推行,很多单位,尤其是基本以女性为主构成的单位,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势必影响运转。用人单位的苦衷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可是只要稍稍具有法律常识,都会知道“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与职工的生育权相悖。
问题再棘手,也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调整人员结构梯次。很多用人单位,一旦“激动”起来,连年招人,招大量人;而一旦“冷静”下来,能够几年不招人,招很少的人,导致单位人员结构严重失衡,很多重要岗位人员青黄不接。有些只靠一两个人撑着的岗位,即使没有“排队怀孕”,也可能因为员工大面积请假或辞职导致停摆,甚至瘫痪。
当然,人员结构是一个复杂问题,解决起来没有那么容易。即便如此,也可以先从单位文化入手。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插队怀孕”的员工是对单位没有认同感,不能体谅单位难处。这种想法有一定道理。可是,用人单位也要分析一下,员工为什么对单位没有认同感?当单位要求员工有认同感时,自己又给了员工多少归属感?尤其是那些接受“排队怀孕”,坚守岗位承担更多任务的“好员工”,有没有得到足够补偿。
道理再大也不能大过法律,“排队怀孕”不应该陷入法理之争,而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做到单位利益与职工生育权的合理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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