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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国土所编外人员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一审获刑8年

来源:厦门中院 2018-11-10 06:26   https://www.yybnet.net/

11月8日上午海沧区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厦门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编外工作人员

陈某宏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基本案情

受贿罪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宏在厦门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期间,利用配合征地拆迁房屋产权初审上报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在咖啡厅、烟酒茶商行等地收受苏某、郑某、周某、李某等多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73.36万元,并在房屋权属确认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玩忽职守罪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宏在对被征收人谢某石、谢某婴、郑某福、柯某和、柯某东等人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五人提交的被征收房屋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权证”)在国土部门查无内档后,未严格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对被征收人上报审批的权证存在的房屋四至、申请时间、申请人资格、房屋坐标与80年代以前实测扫描地形图放样比对结果等疑点疏于审查,即拟定调查报告报所长何某章(另案处理)审核,后错误地上报国土局海沧分局予以权属确认,导致五个被征收人因而获得与具有合法权证的被征收人同等赔偿标准,即根据权证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总产权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获得安置房或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获得货币补偿。2017年5月11日,中共厦门市海沧区纪委对被告人陈某宏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宏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按渎职犯罪立案时已交付未退还的安置房价值及已审批发放未退还的货币补偿款数额,扣除被征收房屋按无手续房屋可给予补偿的费用,被告人陈某宏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达280多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宏违法所得人民币173.36万元。

法官说法海沧国土所系市国土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房屋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权属变更等管理工作以及市局或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征地拆迁中,有配合区政府做好交办工作,对各街道征迁服务有限公司报送的《海沧区农村房屋征收情况登记表》进行查档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说明上报分局核定的职责。

被告人陈某宏系国土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系编外),具体负责海沧、新阳片区征地拆迁房屋产权初审上报工作。因此,被告人陈某宏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被告人陈某宏在国家职能部门,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73.36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宏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构成玩忽职守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来源:海沧法院

(本文原标题:《这个编外人员,受贿+玩忽职守!一审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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