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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送餐员遭遇车祸,被配送平台和送餐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工伤赔偿 南京工会帮外卖小哥找“东家” 律师指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依法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19-01-16 06:4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通讯员谢丹娜 记者王伟)近日,在江苏南京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下,送餐途中遭遇车祸的外卖小哥王某拿到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书,这意味着他有望从“东家”那里获得工伤赔偿。目前,王某正在申请工伤认定中。

2017年4月7日,王某到美团外卖点担任送餐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不久,王某就在送餐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并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为轿车司机承担事故全责。然而,配送平台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而王某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时,也因提供不出相关劳动关系证明被告知无法认定工伤。

2017年6月16日,王某来到南京市总设在市人社局仲裁立案大厅的法律援助点求助。市总经核实决定为其提供法援并指派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的邹学鹏律师承办此案。

“王某不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说不清自己被哪个单位聘用了。”邹学鹏告诉记者,经过一番询问和查询,他才得知王某通过网络招聘来到许昌某科技公司,工作地点在南京某新村340号,岗位是送餐员。这家公司承担了美团的部分送餐业务。他截屏留证并代王某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但仲裁委没有受理。

在代王某向南京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后,邹学鹏引导王某提供了健康检查证、美团外卖工作证,还提出2017年5月其银行卡中曾收到1703元,是许昌这家科技公司也即送餐公司发给他的工资。经核实,这笔钱确是来自该公司。邹学鹏以王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法院至南京某新村340号调查发现确有这家公司,但该公司以单位住所地在许昌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这家送餐公司自2017年4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院上诉。2018年,南京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邹学鹏指出,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该公司否认王某是其员工,王某提供的网络登记表、健康证、网络招聘信息、工资记录等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工作内容、地点。从管理的从属性来看,该公司对王某执行严格的考勤、派单等管理事项,王某的劳动内容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均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记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邹学鹏说,实践中,无论是外卖平台,还是聘用外卖小哥的送餐公司,往往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当出现拖欠工资、遭遇工伤等情况时,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易得到保障。“‘互联网+’在让生活更便捷的同时,从业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已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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