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广春
3月25日,记者从上海市交警总队了解到两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全责的事故案例。交警叔叔告诉你,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3月25日环球网)
通常认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即使是非机动车违法,机动车都要承担一定责任,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骑行人予以相应赔偿。可这种“保护弱者”的思维惯势,危害极大。交警“保护弱者”,不能警示非机动车骑行人遵守交通法规;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机动车驾驶员即使不怀疑交警执法,心理上却难免抱怨;非机动车骑行人的违法交通行为,还使处于第三方的保险公司蒙受损失,有违公平公正。久而久之,保险公司会加大机动车投保费用,以弥补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带来的赔偿,结果会因为加大机动车驾驶人的负担引发不满。
上海最近的两起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骑行人龚某某、洪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认定两非机动车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无责。这样,谁违法谁承担责任,完全是另外一种结果。即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不再获得赔偿或获得赔偿极少,机动车驾驶人无责,声誉不会受到影响,保险公司也不用赔偿或赔偿比例极小。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上海市涉及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均同比下降,但涉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等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的交通死亡事故同比上升了10.2%,致事故另一方死亡的人数同比上升了23.8%。且不说这是不是保护弱者的思维惯势起的作用,但现实中确实有自以为弱者的行人、非机动车骑行人存在。
诚然,在交通事故中考虑弱势一方,很符合国人同情弱者的心理。不过,保护弱者带来的弊端及其严重后果,需要引起执法者关注。如果保护弱者,无法引起人们对交通法规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重视,无法唤起人们对交通安全和生命的重视,那么将无助于治理电动自行车乱骑行的顽症,保护弱者也就没有了意义,实质是在滥用同情、滥用法律。
所以,“保护弱者”的规则之变,应当引起人们的交通行为之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要遵守,行人、非机动车骑行人也应遵守。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由“法律说了算”,谁违法谁担责,不因为电动车体积小、没保险、损失大,事故认定就对其“网开一面”,警示所有行人、非机动车骑行人尊重生命,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交通法律,做一个合格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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