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疆
据报道,河南中牟男子潘某,与同村朋友杨某一块喝酒。酒后,杨某明知潘某喝了不少酒,仍把车交给潘某开。途中遇到交警查酒驾,杨某没有要求潘某停车接受检查,反劝其赶紧倒车逃跑。事后,不但醉酒驾车的潘某被中牟交警刑拘,坐在车上的杨某也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刑拘。
酒驾的危害尽人皆知,不过,酒驾竟然也有“共犯”,这恐怕会令不少人感到吃惊。酒驾是一个人完成的,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杨某为什么要共同承担责任?答案很简单。根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解释,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此次事件中,杨某不仅主动将车借给酒后的潘某,而且教唆其逃避检查及逃逸,被追究法律责任可谓咎由自取。
实际上,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规定由来已久,但类似案例仍屈指可数,除了取证困难的客观因素之外,更多的恐怕还是因为警方审慎的态度。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规定出台之后,舆论一片叫好,不过,也有人为此表示担心:劝阻酒驾理所应当,但如果对方执意不听劝阻怎么办?杨某之所以成为郑州“首例”,是因为其同时满足了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多个条件,以此来看,警方的态度足够谨慎。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宣传口号耳熟能详,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饭桌上遇到这样的人,着实颇为难缠。不过,无论再怎么难缠,都应该进行起码的劝阻,这不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更是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意义不在于具体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在于强化一种基本的法律意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只是耳熟能详的口号,更是不容逾越的法律底线。酒桌上的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酒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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