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友婷)2017年11月26日凌晨,深圳清洁工梁阿姨在机动车道上作业时,被一辆小货车撞上,当场身亡。2018年4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梁阿姨所在清洁公司的老板刘某和事故发生片区的环卫小组长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清洁公司老板刘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一年两个月,环卫小组长罗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一年。这是记者近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得的消息。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这家清洁公司在道路上人工养护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货车司机在行车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而环卫工梁阿姨并无过错。因而,这起事故中,清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梁阿姨无责任。
那么,这家清洁公司存在哪些违反规定的行为?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清洁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应有的人员及设备,一旦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缺乏用于安全防护的反光锥、没有车辆作为防撞车来停放、没有人员指挥过往的车辆,就是置环卫工人于危险之中。同时,该清洁公司有近千名员工,却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对环卫工人进行应有的安全培训,环卫小组长更是随意安排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作业。
“更可气的是,为了掩盖环卫工人不足等问题,这家公司经常安排出勤的工人一个人带多个人的GPS定位器。案发后,他们还伪造一些《培训记录表》提交给公安机关等。”该检察官说。
该检察官告诉记者,对于清洁公司存在的问题,作为这家清洁公司的出资人、决策人、管理者、安全生产负责人,老板刘某对此应有了解,且他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产生的后果。根据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这属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而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刑事责任。
环卫小组长罗某作为对环卫作业具有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仅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属下员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还违反环卫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甚至以此作为打击报复下属的手段,直接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属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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