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19时,太湖交警大队民警在城区富强路某饭店路段设点开展查缉酒驾醉驾行动。
21时10分,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京NP7XXX的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中,民警要求徐某某出示驾驶证等证件,其磨蹭了半天无法出示。交谈中,执勤民警闻到徐某某口中有酒味,于是让其下车现场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晚,民警在对徐某某做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其于2016年2月份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太湖大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徐某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对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合并给予罚款2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王德
新闻推荐
■皮海洲银邦股份蹭科创板热点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监管该出手时得出手。因为在这种蹭热点行为的背后,至少存在两大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