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4月1日新华社电)
电动车安全问题社会普遍关注,其中安全技术标准滞后饱受诟病,新标准的修订完善备受期待。从标准的设计来看,新标准与原有标准有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更强调车辆自身的安全性能,增加了速度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以保证车辆保有与使用的安全可靠性;二是更强调标准的强制性,将原有标准部分条款强制上升为全款强制,约束力得到全面增强。
当然,标准的生命在于执行。从电动车安全的乱象来看,标准滞后只是问题的表象,更突出的恐怕还是标准形同虚设。目前,电动自行车70%超标,主要是超速超重,这在现有标准中其实是强制标准,而新标准在这两项指标方面其实都有放松,并且功率也从原来240W 提高到400W,显然这不只是有无标准的问题,而是标准能否成为企业生产、市场准入以及交通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形成可执行的制度体系。
首先,电动自行车标准必须成为企业生产的刚性依据,指导和规范生产,防止企业为了控制成本,满足低价竞争的诉求,而一味牺牲车辆的安全性能,也为防止一味迎合消费者对性能的需求,而越出限制边界。同时,较高的产品价格也会对电动自行车的购置使用形成制约。这也要求建立企业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的倒逼机制,如严格的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性能认证制度、产品入市目录制度等,都与施行衔接与配套,予以严格管控。
其次,电动自行车标准应当成为交通管理的重要依据。电动自行车是电动车的限制产品,满足“短途代步”需求,作为非机动车管理,但是非机动车管理并非是低门槛、无限制,恰恰相反,包括使用安全、通行安全都需要从严约束,比较遗憾的是在很多地方,电动自行车要么被等同于自行车管理,流入放任,要么就被禁止上路,走了两个极端。事实上,电动自行车因动力装置存在,具备机动车天然的属性,而且技术并不存在障碍。所以,电动自行车需要从电动车管理中“明晰”出来,消除模糊地带。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确立后,也要加快配套电动自行车购置登记备案、牌号识别等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机动车属性电动车的管理机制,让标准在分级管理中真正被遵循。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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