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骑车时与鲁某的轿车相撞,造成我受伤住院,我不负事故责任。治疗结束后我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鉴定意见中又写道:伤残与我原有颈椎突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5%,事故损伤参与度为65%。在交强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说事故损伤参与度只占65%,因此只能赔偿我合理损失的65%。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赵理
赵理读者:保险公司的说法不对。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无须考虑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自然也就不会考虑损伤参与度。二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这里的“过错”仅指主观过错,而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仅是一种客观原因,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你不应因曾有的病症而承担过错责任。总之在交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拿损伤参与度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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