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9日讯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醉酒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2018年11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银川西路与劲松三路路口时,与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将该车撞至路口内,导致该车又与一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逸又返回事故现场。经检测,杨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60mg/100ml,经过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经市北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2月28日,交警部门吊销杨某机动车驾驶证。今年3月7日0时20分许,被吊销驾照的被告人杨某竟酒后再次上路。其驾驶货车行驶至山东路与敦化路路口时被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
该案立案后,被告人杨某被电话传唤到案。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于是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梁超通讯员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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