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情回放
2010年1月12日,黄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沿国道行驶,途经某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往南靠右推行三轮车的万某相撞,造成万某受伤。万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4天,花费13306.75元。2010年1月25日,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注明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为:黄某注意路面情况不足,采取措施不力,在事故发生后,移动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据此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不负责任。2010年10月27日,万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协商不成,万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肇事车登记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0元。由于黄某事故发生后移动现场,保险公司为此提出因黄某没有依法保护现场导致承担全部责任,按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限额内不负责赔偿。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对于本次事故是否应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黄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于保险人的免责情形。而本案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黄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后被他人强行拦下,其行为直接导致现场被破坏。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黄某虽然上诉称事发时没有发现交通事故,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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