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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家长网友反应不一 教师可教育惩罚学生 尺度如何控?

来源:桂林晚报 2019-04-18 12:07   https://www.yybnet.net/

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首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同时,草案中还明确了对学生欺凌、暴力事件的防范措施,提出公安机关应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如出现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

目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纳入2019年广东省人大的立法项目。该草案征求意见至5月11日截止,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登录省司法厅官网进行留言。

明确教师管教权中小学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近年来,当某些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和指责时,老师该不该管教学生也成了各方热议的焦点。作为本次草案的一大创新亮点,草案根据教育规律,首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及专门法治教育。对此,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在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面,草案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防范校园欺凌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保障校园安全

近年来发生的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草案中明确了对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的相应处罚。

其中,为保障中小学生出入校园安全,草案明确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环境。当发生“社会青年或学生欺凌、打架斗殴”“社会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或刀具、枪械徘徊”等情况时,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

对于中小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情况,草案明确,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认定与处理,学生不服学校对欺凌行为认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同时,“对于受害严重者,应当及时配合心理干预”。

同时,草案中明确,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明确非教育教学时间管理学生课间自主活动发生意外学校不担责

省司法厅表示,草案解决了中小学要区分教育教学时间与非教育教学时间问题,明确不同时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下列时间为中小学非教育教学时间:(一)上午早自习之前、中午放学之后至下午上课之前、下午放学之后至学校晚自习之前、晚自习之后;(二)课间,但中小学按照规定组织的课间操和大课间的活动除外;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假、暑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的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学时间。

草案明确,中小学在非教育教学时间采用视频监控和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对校园进行安全巡查的管理措施。中小学学生在上述规定的时间段进入学校或滞留学校自主活动的,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关照幼儿。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当值守照管,不得做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值守。

草案还明确,非教育教学时间自主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担责。

划重点

●关于教师管教权

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关于校园欺凌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环境。当发生“社会青年或学生欺凌、打架斗殴”“社会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或刀具、枪械徘徊”等情况时,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

●关于事故担责

学校依法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或者安全防范责任,在校园发生下列伤害事故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二)学校自身能力不能防范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的;(六)非教育教学时间自主活动的;(七)课间学生之间在教室、走廊、上下楼梯、活动场所自主活动的;(八)非法侵害教职工人身权利经司法机关认定教职工系正当防卫的;(九)其他不属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同时,幼儿园不适用前款(四)(五)(六)(七)项的规定。

———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他们有话说

家长:

教师管教权应有界限

家住越秀区文德路的黄女士儿子在读小学一年级,让她颇为头疼的是,第二学期开学以来,儿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几乎每天都通过微信向她“汇报”儿子的情况。“说白了老师就是在‘投诉’,让我们家长加强管教。”让黄女士疑惑的是,当她向儿子询问情况时,儿子却说老师并没有在当场进行管教,所以他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

对于草案中提出的管教权,黄女士表示非常同意,“我们读书的时候老师也会‘调教’调皮的学生,即使‘被调教’的是我儿子,让他能够在课堂上就受到一定的惩戒,效果肯定会比我们家长教育的效果要好。”

而儿子在海珠区某小学就读三年级的张女士则认为,教师的管教权应当有一定的界限,比如不得体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来惩戒。“任课老师甚至班主任应该对班上的学生‘因材施教’,对于一些敏感的学生,还是要注意管教的方式。”

教师:应明确管教惩戒的具体情况

对于通过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在越秀区某省一级小学任教的黄老师表示赞同,“现在对学生过度保护,家长过度干预,老师失去了一种管教的权利,希望把管教权还给老师,让教育变得完整,不再只有正强化。一定的惩戒制度,其实就是挫折教育,是孩子性格和人格塑造的必要阶段。”

黄老师认为,应明确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管教和惩戒。不要让老师自己想,自己定,这样才既能保护学生,又能保护老师。

■网友评论

新浪微博“雲中的ANGELNA”:#教师应具有教育惩戒权#太对了,双手双脚赞成,想管教孩子,怕家长不同意也怕自己受影响,不管孩子,完全当个佛系老师,良心上还说不过去,每天纠结中。

新浪微博“WJY小离”:#戒尺该不该还给老师#唉~我觉得,有家长同意老师持有戒尺的,可以跟老师、学校签订协议,授予老师对自家孩子的适当管教权。同时,家长和学校也有权利和义务,监督老师的管教是否适度合理。至于不愿意的家长,就不要对他们的孩子进行戒尺教育了。这样谁也怨不得谁。

据《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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