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王女士丧偶之后结识了郑先生,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2月13日下午,郑先生因患肾结石疼痛,王女士陪他就医。回到郑先生住处时,王女士撞见了另一个女人。得知男友“劈腿”,王女士很快离开了。
当晚9点多,王女士再次来找郑先生。进门时,她红着脸,身上有酒气。两个女人和郑先生坐下来谈话,谁都表示不愿意分手。突然,王女士起身从酒柜中拿出郑先生自酿的米酒,倒了五六杯一口气喝下,然后大哭起来。见此情形,另一名女子先行离开了。
郑先生说,当时曾劝王女士别喝,后来见她睡着了,他拿了条毛毯披在她身上。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他起床后,发现她倒在地上没有了呼吸,赶紧拨打110和120,可是已经晚了。
事后,王女士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郑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她们表示,经过鉴定,王女士是因为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身亡。王女士在郑先生的住处因为感情问题喝酒,郑先生没有制止,在她酒后也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成年人,未能适当控制情绪,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大部分责任。而郑先生发现王女士饮酒后情绪不稳,对自己酿制的米酒酒精度有所了解,应当对王女士饮酒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
另外,双方是男女朋友,事发时天气寒冷,而郑先生仅给她盖了一条毛毯,从醉酒到次日10时疏于看护,错过了及时送医抢救的时机。法院酌情认定郑先生承担10%的责任。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郑先生赔偿11万余元,扣除事发后郑先生交给家属的1.2万元,还须支付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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