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与前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其女丹丹,经人介绍与小张相识后迅速确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明明。婚后,小王与丹丹成为小张所在村组在册成员,与小张的父母、明明共同生活在该村。
期间,小王与小张、小张的父母共同参与了房屋的翻建。适逢该村组拆迁,小张的父亲作为户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小王、丹丹、小张、明明、小张父母均为被拆迁人。后因小王与小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就拆迁安置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王与丹丹被赶出家门,遂诉至未央法院。
日前,未央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王和小张形成了婚姻关系,丹丹作为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与继父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成为家庭合法成员。同时成为该村组村民,理应享受村民同等拆迁安置待遇。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安置协议,小王和丹丹有权获得拆迁安置的相关财产权益。
最终,未央法院判决小王和丹丹共同居住生活在一套129平方米的住房里,并各自享有20平方米的经济发展用房。该判决结果,双方均未上诉。
办案法官称,审理这类案件要把握两点:一是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二是维护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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