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另一身负多起命案的凶手赵志红落网,承认他曾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呼市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内杀害了一名女性,而此时,呼格吉勒图已被执行死刑9年多了。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海云提出申诉。内蒙古高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案件依法再审。经审理,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据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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