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7月30日,一直以来被打上“呼格案真凶”标签的罪犯赵志红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尽管这一判决和执行结果受到社会广泛认同,但最高法关于“不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的复核裁定,依然引起舆论不小的争议。(新闻来源:人民网)
点评:“呼格案”的再审改判,原因是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而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同样也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并不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从这点来看,“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和“改判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裁定、判决,遵循的都是“疑罪从无”的同一个逻辑,都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体现,都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彰显的都是法治的进步。
近年来,从顾雏军案到呼格案,从昆山反杀案到赵志红案,一个个典型案例的进展,折射出一部中国法治的进步史。对每个公民来说,这是持续的法制教育课;对司法机关而言,这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有益提醒。让法治深入人心,需要的恰恰正是社会各界的一次次讨论、一场场普及、一点点进步。这是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方向,也是涵养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氛围的必由之路。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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