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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没有开车也能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来源:农村大众报 2019-08-02 17:50   https://www.yybnet.net/

问:三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丈夫与邱某饮酒后,虽明知邱某已经烂醉如泥,可由于一直下着暴雨,加之邱某一再表示还能驾车,遂让邱某驾车将自己送回家中。谁知,途中被交通警察拦截。经过抽血检测,邱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3.37mg/100ml。邱某被约束至酒醒后,被刑事拘留。近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在判处邱某刑罚和罚金的同时,也以同样的罪名对我丈夫处于两个月的拘役。请问:我丈夫根本就没有驾车,怎么也构成该罪?王良凤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丈夫确实罪有应得。

这里涉及到共同犯罪问题。《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为: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结合本案,可以发现是与之吻合的:一方面,涉案人数为2人,即你丈夫与邱某。另一方面,你丈夫与邱某有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希望该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却采取放任的主观心态。你丈夫明知邱某烂醉如泥,明知如果让邱某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明知醉驾为法律所严禁,却为了一己之私仍然让邱某驾车;邱某明知不能醉驾,却表示还能驾车并听任你丈夫要求,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照样驾车上路,无疑意味着你丈夫和邱某均具有犯罪的故意。再一方面,你丈夫与邱某有着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你丈夫让邱某醉驾与邱某实施醉驾行为,表面看来是两个阶段,但由于目标一致,各自结合后形成了醉驾犯罪活动的整体且与发生醉驾犯罪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了具备对应的法律特征。现实中,没有开车也能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从这一角度上看,你丈夫的行为也与第二种情形吻合。(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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