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李先生和太太陈女士于2013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冬冬。李先生在婚后买了一份大额的疾病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李先生起诉妻子要求离婚。法庭上,两人在保险的分割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李先生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而妻子陈女士则认为,保险费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受益人虽是儿子,但儿子归李先生抚养,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现金价值可以理解为特定时间点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投保人会因退保取得该份保险合同的财产性权益。夫妻离婚时,如果未达到获得保险金的条件,对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体现在对保险现金价值的分割上。
这部分财产能不能分割,要综合分析。以夫妻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购买的人身保险。例如:丈夫婚前购买但婚后仍继续交费的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但如果夫妻以共同财产为一方父母购买的保险,即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是一方父母,是否能分割存在争议。支持方认为:从公平角度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分割,将损害另一方权益,为夫妻一方有预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留下空间。反对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保险交纳的保费应视为双方消费性支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宜分割。
该案中,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即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子女,本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予,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新闻推荐
本报秦州讯【记者王建华】在旅社内居住的三名客人的手机同时被盗,旅社老板急忙报警。民警经过调查及时抓到窃贼,为客人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