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230期)
七、工伤和工伤保险
(一)工伤的认定
在工伤中,最重要的是工伤的范围与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以及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被视为工伤。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患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时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2.申请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认定结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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