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11月11日电据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褚某2008年进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财务管理中心工作,2009年至案发担任出纳会计。担任出纳以来,褚某接管财务管理中心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履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对辖区各村村级资金的管理权和对资金收入、支出的审核权。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褚某先后44次擅自开具银行金融凭证,加盖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挪用2.4亿元本单位公款,免息供朱某使用,至案发时尚有3030万元资金未能归还。褚某于2017年向检察院投案,并主动退还所收共计23万元好处费。褚某一审被判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近日二审对褚某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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