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张某途经杨某经营的门市时,突然遭到杨某饲养的狗攻击,张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张某当晚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质断裂,断端分离累及大转子,必须立即手术。事发后,张某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杨某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狗主为其本人,事发时没有拴狗,张为其狗攻击所致。同时,杨某向派出所提供了当时的监控,清楚显示杨某的狗攻击张某的事实。张某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被告所养宠物狗伤害而产生的住院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963元(其中住院医疗费 5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135663元、残疾鉴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监控显示,案发时宠物狗是正常行走而非冲撞或往前扑;案发时宠物狗与原告相距较远,原告事发前路过时直视宠物狗并从其面前经过,表现出其对宠物狗的兴趣而非恐惧;案发地是一条宽阔的人行道,怕狗的人可以选择绕开狗行走,而非采取如原告靠近狗通过的行为。可见宠物狗的行动没有对张某带来现实的危险,不足以使张某产生恐慌心理,宠物狗自始至终与张某并未发生接触,原告张某摔倒受伤与宠物狗并无关联性,不排除是自己站立不稳或被地上障碍物绊倒,因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客观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认为,从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原告在丈夫陪同下徒步行走,途经被告经营的门市时,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由被告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泰迪犬"见张某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张某方向走了两步,此时张某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本代理人认为,被告饲养的狗虽未对原告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原告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狗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其受伤,该伤害与被告饲养的狗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原告遭受的损失系被告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综合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206473.84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4397.10元,由原告承担779元,被告承担3617元。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新闻推荐
孩子都是家长的“心头肉”,可有时也会“恨铁不成钢”,“赏罚并重”也是家长们常用的方法。近日,记者调查发现,有95%的家长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