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30日就社会关注的“丽江反杀案”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12月30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和依法重新审查后认定,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对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本案发生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发生了可能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侵害行为。李德湘身高一米九,毕业于体育教育专业,醉酒后对峙身高一米七、较瘦弱的唐雪。李德湘处于醉酒后失控状态,三四个成年人都劝阻不住,可见其体力和情绪失控后的暴烈程度。对其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不能苛求防卫人首先躲避进攻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进行防卫。
第二,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须结合具体情景,不能对防卫人以“客观冷静的严苛标准”苛求其在高度紧张的应激反应下作出“准确”判断。李德湘先后四次挑衅滋事,危险被不断现实化、升级化,唐雪被踢踹身体,拳打脸部的紧急状况下,害怕、情急,无法判断李德湘接下来的暴力加害会有多重。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凌晨1时许一群人出现在家门口,之前发生过冲突的人不断砸门叫喊,唐雪害怕这些人来的目的是打架,为保护其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对侵害者实施必要的反抗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事发时间在凌晨1时许,没有路灯,李德湘在唐雪开门时首先实施脚踹拳打,此时要求唐雪进行防卫手段的准确把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第三,唐雪在和李德湘厮打时因身高体力差距不能有效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故持水果刀挥刺,属于持续被殴打后恐惧、激愤的防卫行为,不能苛求唐雪在防卫时具有高度理性,精准判断会伤害到对方的什么部位。
检察机关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应倾向于对防卫者的利益保护。本案在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上,首先应认定是合法行为向不法侵害行为的反抗。合法行为针对不法暴力行为的反抗之力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法治社会应当肯定、鼓励公民恰当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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