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河南信阳的一个小区门口,一名骑车男子与一个小男孩相撞后欲离去,目睹了全程的孙女士上前劝阻,不料这名男子在争执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亡。事发两个多月后,孙女士和小区物业一同被骑车男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12月30日上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月30日央视新闻)
事件中突发疾病身亡的罗某某本来就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时,孙女士不让他离开,在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最后因心脏骤停死亡。表面来看,孙女士与罗某某的死有某种关系,但正如法院认定,孙女士事先并不认识罗某某,不知道他身患多种疾病,孙女士阻拦郭某某也是为了保护儿童权益,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某也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予以救助。而虽然孙女士与郭某某发生了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由此来看,孙女士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值得强调的是,孙女士阻拦郭某某是保护他人权益,有见义勇为的情节,法院判决没有“和稀泥”,也是对好人权益的必要维护,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体现了司法正义。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让此类事故发生后,法院往往倾向于受到损害的一方,让另一方“分担损失”,这样的判决更能够“息事宁人”,能够避免原告上访、闹访,但却并不公平公正。要看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另一方必须是“行为人”,既然一些案件中被告并非行为人,并没有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为何要让被告分担损失?
所以,这起案件关键是厘清了双方的关系,没有陷入“我弱我有理”的错误逻辑之中,而是秉公判决。而这起案件的宣判,也有利于对好人好事的鼓励,只有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让他们能够无后顾之忧地“该出手时就出手”,才能激励更多人群起而效之,从而对社会形成正向激励。
所以,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也是在给好人好事“撑腰”。当然,要鼓励好人好事,还需要完善规章制度,比如像深圳就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被称之为“好人法”,鼓励好人做好事。另外,还要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要让好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才可能让好人好事蔚然成风。(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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