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朱某结婚5年,朱某是“富二代”,结婚时我父母要了朱某家合计价值30万元的彩礼。因朱某婚内多次出轨,我提出离婚,朱某则要求必须退还所有彩礼才肯离婚。请问朱某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解鹃
解鹃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据来信反映朱某是富二代,30万元的彩礼支出不足以导致朱某或其父母生活困难。因此朱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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